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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考试法》制定正在提速 能否震慑考场作弊
2008年01月23日 10:34   深港在线    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
  1月19日,本年度全国研究生考试开考,120万考生步入考场,进行了人生又一搏。与此同时,考场内外的作弊事件也接二连三地传出:山西一下子有10个考研作弊团伙落网;广东出现“作弊小组”利用对讲机在考场内外传送答案……

  这些已不再强烈刺激人们神经的消息似乎已不再成其为新闻——作弊与考试如影随形的现象令人感叹与无奈,作弊事件屡有发生,且手段不断翻新。

  此时,社会呼吁多年的《考试法》似有破冰之势,日渐浮出水面。

  以法律约束、制裁各类考试作弊行为,正是这部法律之剑锋所指。

  考试大国急需考试法

  日前,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介绍,中国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,但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。然而,种种迹象表明,《考试法》的制定正在提速。

  2007年12月底,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透露,我国的《考试法》正在拟定中。

  引人注目的是,2008新年伊始,教育部公布工作要点,加快起草、修订《考试法》等多部法规被纳入议程。

  2008年1月22日,教育部邀请多名法学专家参加了一个关于考试法草案研讨会。参加论证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称,“考试法的出台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性,现在的考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制度,谁都可以举行,对于考试的程序、结果、效力等急需进行统一和规范”。

  杨立新教授介绍,在此次论证会上,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有关考试设置的法律权限问题上。

  据悉,教育部将于近期就考试法草案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,并建议抓紧工作,尽早报国务院审议。

  考试法能否震慑作弊

  一考关乎千万家。从学校到社会,从汉语到英语,从体育到艺术,从计算机到政治——成长立业之路总是步步考出来的。对不少人来说,一旦被考试的门槛绊倒,就意味着被社会剔出了主流。

  为了通过考试挤过人生中的多道独木桥,种种作弊便如影随形地与种种考试“道高一尺、魔高一丈”般斗起法来。

  一份对892名大学生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,有82.74%的大学生曾有过作弊行为。夹带纸条、给别人传答案、替考、高科技舞弊、考题泄密、戴隐形耳机、买卖答案等作弊手段不断翻新。

  面对形式多样、人员广泛的考试作弊,禁止与处罚起来却常显无能为力。据了解,目前应对、惩处考试作弊的依据,一般都是行政命令、教育部规章、文件之类,如“取消作弊者考试资格”、“各科考试成绩为零分”等。而相关的考试法律、法规却显得缺失、空泛。

  由此延伸出的问题是,各行其是,松严无度,处罚不一。

  不同学校对作弊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,每每引起争议;因不服考场作弊处罚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案件日渐增多。

  “这项法律会对考试作弊形成一定的威慑。考试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大法,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。”杨立新教授称,“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理及法律责任,草案中有专项规定———包括工作人员、参加考试的人员和社会组织等,是比较全面的。”

  对于是否应该用制定法律的手段来处罚作弊行为,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学生们的看法并不一致。

  一位大三同学说:“为了自己的前途,抄袭一点儿,无可厚非吧?没必要制定法律———大家好像都这样呀。”至于把考试作弊上升到刑事责任,更多的学生觉得“实在过重了”。

  也有不少学生表示,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。“那些平时不好好学习的同学,靠作弊来获得好成绩,或者拿到奖学金。这对那些平时刻苦读书的同学太不公平了。作弊就该严惩!”

  一位大学老师说,针对考试作弊,制定法律肯定会起作用。对作弊行为如何处理,学校也有了统一依据。“历史上的科举考试有严法可依。现在的考试虽然不是科举考试,但只要是考试就都应该有统一的法律。考试法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规范考试程序、纪律,引导学生,教育学生,对老师和工作人员可以从严。但对学生,最严重的,也只该是开除学籍———不宜过重。”

  考试法核心价值应该是体现教育公平

  这部即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考试法草案,现仍处于保密状态。记者采访到的一些专家表示,目前不便透露过多。

  采访中,记者向同学、老师征询对考试法的看法。大家一致不满至今对考试法报道甚少,对考试法草案内容毫不知情。

  有评论认为,考试法是一部与很多人息息相关的法律,应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地听民言、集民智、纳民意。

  事实上,考试法的立法目的绝非仅仅局限在对考试作弊的惩治上。人们更为关注考试法的立法原则与逻辑,关注其条文内容涵盖了哪些方面,如何规范考试的设定权和组织权,如何规范考试程序——包括考试的启动、试题的拟定和保密、监考和应考、考试纪律、考试结果的衡量,以及赋予被处罚人怎样的救济渠道。

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曾在制定考试法方面有过一次破冰之举。历经3次审议,《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》2007年5月18日出炉,成为我国首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。

  2006年10月,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曾在新华网重庆频道举行网上公开立法听证。有8万多社会各界人士热情参与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  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曾向全国人大提交《关于尽快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》议案。“考试是民生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制度。30 年改革开放就是从恢复高考制度开始的。制定一部国家统一的、具有权威性的考试法,早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。”韩德云认为,制定考试法的核心在于解决教育资源均衡、合理配置问题。“教育公平是最大、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。应该通过规范考试制度,给每一个考生公平合理地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。要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激励、奖惩制度的设计,既起到选拔优秀人才作用,又使普通百姓公平地享受教育资源。

  “考试法的出台,当然应该起到震慑考试作弊的作用。这是它的基本功能。”韩德云说,目前考试作弊行为已渗透到考试的每一个环节,不单单是考生作弊,还包括试题泄露、代考替考、阅卷作弊、成绩公布泄密、考生筛选作弊等。因此,考试法有必要在考试组织核心环节、程序上进行更严格的规定,重点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,确保考试公平,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,从源头、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,而不是过于强调对作弊的惩治、处罚。

(来源:中国青年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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